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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区招商引资政策指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机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境内外投资者来翠屏区投资兴业,加大翠屏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翠屏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参照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翠屏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投资的形式、主体和方向

第一条 凡为翠屏区引进商家、生产经营项目、资金、设备、专利、技术等各种有效生产要素,均属投资的内容。其实施方式,可以是新建经济实体(独资或合资、合作、合营),也可采用租赁、承包、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改建现有经济实体。

第二条 投资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投资的主体不论其身份、职业、年龄,在引进投资,签立了项目合同即为项目业主,并成为项目的当然代表,若本人无力经营管理,可委托他人经营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行政干预。

第三条 重点鼓励投资的方向和项目:

1、高科技、新技术项目

2、旅游产业

3、市场建设

4、小城镇建设

5、农业产业化项目

6、环保项目

7、企业资产重组

8、外向型、出口创汇项目

二、税收

第四条生产性私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不满10年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和非生产性私营企业从开始获利之年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3—5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第五条生产销售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第六条对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的项目,按省政府办公厅(2000)34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九条对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年;减免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经营实现的利润,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为方便小规模企业的生产经营,可按规定在征税服务厅缴纳增值税后,由服务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土地使用

第十二条采用土地行政划拨方式的:投资的项目,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在翠屏区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总额或土地评估确认价的50%缴纳;用地性质属农业、科研、环保、教育、卫生以及水利、市政、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只收土地成本费。

第十三条采用土地出让方式的:1、用地性质属于经营性的,出让金按地域、地段评估价的80%缴纳。2、首期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后可先使用土地,待企业按计划、规划期限建设完工验收后60日内交清所欠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3、来翠屏区与我方合资、合作、合营兴办企业,我方企业若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折价入股的,在办理手续时,可按评估价扣除原划拨土地成本后缴纳出让金。4、出让最高年限:商业、旅游、娱乐、服务业等用地40年;工业、综合性或其它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第十四条采用土地租赁方式的:1、租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根据区域、地段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1-2%缴纳土地占用费或土地年租金,租赁时间最长不超过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土地年租金标准,每5年调整一次,一次性缴纳10年以上费用的,在有效期内不作调整。2、兴办项目租用国有存量土地,年租金从用地第2年起计缴,5年内费额不变。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计缴,半年以下免缴。3、用地性质属农业、科教、林业、卫生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环保、旅游、文化、体育、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土地占用费或年租金从计缴年度起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3年,租赁时间不超过50年。4、鼓励采取租赁、承包及收益分成的方式开发宜林、宜农,荒山、荒坡、荒滩植树造林的,合同期可超过50年,前10年只缴承包租赁费,产生经济效益后按第4条之基础建设项目标准缴税。

第十五条对私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享受原企业享受的有关政策。

四、投资服务

第十六条对投资者来翠屏区投资重大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切实保障投资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及时解决他们生活及工作方面的困难。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扣押企业法人代表,冻结、划拨企业帐户资金,扣押、保全企业的交通工具和其它财产。确需要采取上述措施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制度,由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联合审批组,对项目审批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个私办”指派专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凡经联合审批组审定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纳入区级企业评比范围。其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工艺设计人员纳入国家职称评聘序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的产品,纳入名、特、优、新产品的评比。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咨询,一律免费服务。

五、收费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规定的私营企业的生产性项目,城镇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杜绝一切诸如向企业硬性指派基建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强买设备材料,指定中介机构,强行安插工作人员以及吃拿卡等侵犯企业利益的不良行为。对产值在500万元或税收入库在3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实行“扎口”收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对企业进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数额有幅度的,均按最低限征收。第二十六条政府加强各种针对企业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奖励标准:引进无偿资金,由区政府按引资总额的2.5--8.5%计奖;引进生产性建设项目,按外方实际投入的土地费(不含拆迁费)总额的0.5--1.0%计奖。引进智力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的,在成果推广后一至三年内,按新增税后利润的5--12%一次性计奖。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分别按以下渠道支付奖金:引进资金的奖金由使用单位业主支付,其中捐赠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奖金由政府解决。引进项目的奖金由投资双方协商共同承担,奖金可列入双方合资合作的公司的生产成本。引进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等公益项目的奖金,由政府解决;引进独资项目的,在其投产并开始向国家缴纳税款后,由政府给予奖励。引进智力成果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引进无偿资金,在资金到位后,一次性兑奖。引进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和工程进度,分期或一次性兑奖。

第三十条对非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在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政府给予鼓励奖或先进奖。

第三十一条凡属政府奖励范围的,应按翠屏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办法申报奖励。

七、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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