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01-19
宜宾市南溪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实效,鼓励总部经济项目的引进和吸引投资,实现经济新跨越,根据《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宜宾市南溪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一章鼓励投资领域和适用条件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总部经济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和南溪产业发展定位及“三化互动”需要的总部经济项目(含财务公司、销售公司、物流企业引进项目)。
2.与区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南溪区的总部经济项目。
3.区外新入驻南溪的企业,且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主要经营业务发生地在区外,在我区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二章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
1.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将总部迁驻南溪或在南设立独立公司的,自企业营运之日起,前3年按同期实际缴纳增值税总额的10%加上同期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份的50%,后5年按同期实际缴纳增值税总额的8.125%加上同期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补助给企业。
2.企业知名度高、带动性强、实缴税收多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三条规费优惠政策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除办理各种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对国家、省、市、区规定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区级实得部分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内按先征后奖方式全额补助给企业。
第四条“两高人员”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自营运当年起五年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3奖5减半”,即按区财政实得部分安排资金,前3年实行全额奖励,随后5年实行减半奖励给企业,由企业向个人结算。
第三章投资服务
第五条为外来企业实行“一站式、一费式、全方位”的服务模式。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由区龙投公司或罗龙工管委免费提供总部经济的注册经营场地,并出具注册、经营场地的手续证明。企业提供相关办证资料后,由企业服务中心全程为投资商办理企业经营的相关证照,并提供会计代管、纳税申报、企业年检等企业日常经营服务。
第六条对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并符合国家产业、行业和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区金融办将积极配合企业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若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应调整政策执行。
第八条以上补助资金分年度测算,由企业在次年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本优惠政策在企业应缴税款全额缴清后兑现,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适时兑现。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南溪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