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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鼓励发展工业优惠奖励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利用外资,实现工业强县目标,凡在江安县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项目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纳税创汇等具体情况享受以下奖扶、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工业项目用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出让土地价款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计算;用地期限可办理50年土地使用权。

二、财政奖扶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扶政策。按实际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用地面积、科技含量、产业性质、预期经济效益及提供当地就业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奖扶。

(二)、完税奖补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为参照标准,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别按“三奖二减半”(即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下同)、“三奖一减半”、“二奖三减半”、“二奖二减半”、“二奖一减半”、“一奖二减半”予以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下同)的实行“三奖二减半”;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5亿元人民币的实行“三奖一减半”;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2亿元人民币的实行“二奖三减半”;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人民币的实行“二奖二减半”;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2-0.5亿元人民币的实行“二奖一减半”;

6、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0.2亿元人民币的实行“一奖二减半”;

三、规费优惠政策

(一)工业生产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重大项目只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现执行标准低于最低标准和减半收取标准的按现标准执行。

(二)工业企业自身建有除污染设施并达标排放的,所征收的排污费,依据投资额度,按县级留存部分的40-70%补助该企业用于污染治理。

(三)供用水、电、气开户费一律按标准的70%收取。

(四)对新办、扩建、增资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30%收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50%收取。

四、激励政策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按第一年度企业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10%、5%作为工作经费补助项目引进者;引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按企业第一年度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作为工作经费奖励项目引进者;

(二)县级留成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按县级留成部分的1%作为科技进步奖奖励该企业;

(三)实行乡镇招商异地落户政策。对落户本县各乡镇的引进企业,实现的乡镇级税收按引资方(乡镇)70%,落户方(乡镇)30%分成;乡镇引进落户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乡镇级部分县政府100%奖励引资乡镇,奖励期限为投产后的前三年。

(四)引进无偿资金兴办工业企业,由受益单位按引资额的5-20%作为工作经费奖励引资者,奖励金由受益单位划入县财政,由政府奖励引资者。

(五)对联系县内资金新办企业投资300万元者,在企业投产当年奖励联系人5000元;投资500万元以上者在投产当年奖励联系人10000元。

(六)凡在江安县范围内新注册纳税的总部经济型企业(生产基地不在江安),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五年。具体标准如下:

1、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70%奖励;

2、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按65%奖励;

3、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按60%奖励;

4、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55%奖励;

5、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

五、“一事一议”政策

外来投资者来江安县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创税多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与投资者具体协调解决。

六、政策兑现报批程序

(一)符合享受财政奖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县招商局。县招商局、财政局、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按审定意见安排政策兑现资金。

(二)申请引资工作经费补助者,凭所引资企业的年度税收证明文件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招商局,县招商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按县政府审定意见兑现奖励金。

七、投资服务

(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次性告之”书面规定和“保姆式服务”、“限期办理许可”制度,县内有关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实行外来投资者投诉制度。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招商局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投诉,招商局负责将投诉通知其相关部门办理,并负责督办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向投诉者回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投诉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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