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一、税收部份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除外)。
(二)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符合以下规定的,并按程序报批,可享受以下优惠。
1、新办企业,从实现利润次年起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2、对县域经济发展有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入县级金库部分由财政按协议、按比例安排支出,用于企业发展。
(三)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五)对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六)水泥项目按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和有不少于30%的废料生产的水泥,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七)热电项目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八)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按财税(1994)001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二、土地部份
1、对城市工业用地采取协议出让
2、对城市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用地,主要采取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3、对旅游、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规费部份
建设期间的行政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减半征收;生产经营期间按标准的下限征收;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征收。
四、推行“一站式”服务
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实行“一站式”(受外商委托,代办有关手续,包括立项、名称标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产权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的原则和机制,保证随到随办,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