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吸引企业和客商在珙县投资开发,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新建生产型企业用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为参照标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政府安排资金,分别按“一奖一减半”(即前一年全额奖励、后一年减半奖励,下同)、“一奖二减半”、“二奖一减半”、“二奖二减半”、“二奖三减半”予以奖励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一奖一减半”。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一奖二减半”。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二奖一减半”。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币以上,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二奖二减半”。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0万元人币以上,3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二奖三减半”。
三、规费优惠政策
第三条新建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级审批、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登记费、工本费。
第四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币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型企业,企业建设期间产生的规费县级留成部分一律按最低限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生产型企业建设期间产生的规费县级留成部分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投资服务政策
第五条各行政部门对企业必须实行公正、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各种投资审批手续,由县招商服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县内审批手续不超过5天。
第六条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除安全、环保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令有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于每年年初向县减负办(县经商局)提出检查计划,依县减负办审批后的计划进行检查。
第七条凡在珙县投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县域范围选择落户地点,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实行企业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负责制和县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企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对为企业服务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影响投资企业正常活动的,将追究单位一把手及具体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其部门一把手在电视媒体上向全县公开检查。
五、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招、拍、挂等形式实施的项目之外,在珙县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新投资生产型项目。
第十一条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可突破上述政策规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二条凡国家、省、市招商引资具体政策优于本规定同类条款的,执行上级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政策规定审批、执行程序
1.企业向县政府提出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县招商引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在现场调查核实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3.县政府审定初步意见并做出对申请企业的最终优惠决定,向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回复。
4.相关职能部门按县政府的决定兑现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财政、国土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年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提出预计数,经财政、税务、招商等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由财政再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数额下达企业年度控制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费等情况,按年度兑现。
(3)规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财政、规建、工商、环保、质监等相关执收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来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